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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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房屋类:
非房屋类:
一、个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2、填写《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二、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2、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审查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3、在《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备注栏支取单位名称应于单位公章相一致。
三、中心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支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银行转款
对符合支取的职工,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同意支取的金额以转帐支票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职工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清册,将转入的金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全额提取: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